1.吉林省国六b汽油什么时候正式开始

2.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怎么样

3.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吉林省92号汽油价格_吉林省95号汽油价格

吉林省发改委对吉林省六月份汽油价格进行了微笑调整,与大多数物质一样,汽油也有热胀冷缩的性质,随着气温的升高汽油的密度会(下降 ),受此影响,在每吨汽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每升汽油价格会( 下降 )

因为热胀冷缩,所以同质量汽油体积增大。而同体积汽油则密度下降。

因为密度下降,所以一升汽油的质量比以前少了,又因为相同质量汽油价格不变,所以密度下降,每升价格也下降了。

吉林省国六b汽油什么时候正式开始

截止2019年4月12日,国内使用乙醇汽油的省市有辽宁,安徽,山东,黑龙江,吉林。

1、《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业经2004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安徽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是一则地方法规,实行时间2005年3月22日。

3、《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经2005年12月26日山东省人民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令第184号公布。 山东省人民于2016年5月10日省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修改《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的决定,自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4、《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是为节约石油,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所制定的。

5、《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2003年7月10日吉林省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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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吉林石油分公司怎么样

吉林省国六b汽油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国6b汽油将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国家自2005年以来油品质量的又一次上档升级,对于延长汽车发动机寿命、减少空气污染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是2001-06-06在吉林省注册成立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街39号。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0000726778663M,企业法人仲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油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9月23日);柴油[闭杯闪点≤60℃]、乙醇汽油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9月3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3类、2类1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8月21日);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4月23日)。石油气(城镇燃气除外)、天然气[富含甲烷的](城镇燃气除外)、石脑油(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汽油、煤油、柴油仓储业务(由具备许可的分库站经营);销售化工产品(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零售药品(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零售出版物(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零售汽油、煤油、乙醇汽油、柴油、燃气经营,零售卷烟、雪茄烟(由具备许可的分站经营);油(气)库、加油(气)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石油管道及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销售润滑油、燃料油(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沥青、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汽车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化肥、农用薄膜;零售纺织、服装、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充值卡;销售家具、建筑材料;委托代理收取水电费、票务代理服务(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日用百货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汽车清洗服务(涉及许可的内容需凭许可证经营);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技术应用研究和计算机软件开发;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培训(仅内部培训);汽车装饰;货物运输代理;出租办公用房;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乘用车);货物进出口;贸易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856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0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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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节约石油,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实现建设生态省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1),用变性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V/V)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配、销售、使用(含汽车和摩托车使用)普通汽油、车用乙醇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政策鼓励。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销售和使用工作的落实。

各地都应成立由经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掌握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进程,协调和解决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中的相关问题。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设备改造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加油站出售的汽油中乙醇成份含量进行检测,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

省发展部门负责全省各地设置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的规划和建设的指导与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变性燃料乙醇、普通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计量进行管理与监督。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制定调配、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安全规定、事故防范措施,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交通部门负责制定车辆油箱、油路清洗规范和清洗汽车维修企业的审查及清洗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清洗纠纷。省交通部门负责在省界公路入口处设立“车用乙醇汽油使用区、不销售普通汽油”的告知标示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和加油站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打击销售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汽车清洗和更换件的价格进行核定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罚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

科技、石化主管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负责组织地方炼油厂的工艺改造及调配实验工作,保证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并组织科研单位进行车用乙醇柴油的研制。

省财政、物价、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落实鼓励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政策和措施,依法适当减免相关的税费。

广播、电视以及其他新闻单位应当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目的、意义,介绍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六条 经贸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部门和中石油吉林分公司的配合下,制定《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改造实施细则》,对加油站人员进行技术和操作规程的培训。第七条 省内汽车制造企业应跟踪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汽车零部件的运行信息,研制生产耐醇抗溶的换代零件。第八条 各市州应根据规划建立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统一向辖区内的各加油站提供车用乙醇汽油。第九条 调配中心和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掺杂使、以次充好、低标高售。第十条 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3年10月17日全省普遍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之前,改造完毕销售车用乙醇汽油的设备。

加油站的设备改造应当符合省制定的标准,经贸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环保、质量监督和工商部门加强指导并严格按照标准联合检查验收。第十一条 行驶里程在3万公里以上的汽车,在首次加入车用乙醇汽油之前,应当到汽车维修企业对油箱、油路进行清洗,更换易受乙醇溶涨的塑料、橡胶配件,对点火时间、怠速、可燃混合气混合比进行适应性调整,避免使用中动力不足、熄火、气阻等不良反应。

清洗质量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后,由负责清洗的汽车维修企业发给交通部门印制的车辆“清洗合格单”。

行驶里程不足3万公里的车辆,由交通部门发给车辆“免清洗单”。第十二条 各城市交通部门应根据本地汽车数量、清洗工作时限以及消防安全的要求,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推荐一批具有一、二类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从事车辆清洗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